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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257 筆裁判書提及「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 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
關於「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壹仟伍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