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淑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建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冠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鳳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滄海 鍾婉妤 蔡曜鴻 龔育千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侯金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自榮 訴訟代理人 侯文娟 王漢律師 上列上
所示。逾期不補正,而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者,即以裁定駁 回其訴;逾期不補正,而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不 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19號 原 告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被 告 蔡凌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呂冠衡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盧火炎 邱盧彩霞 盧信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ㄧ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 表
第1、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 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就 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同法第39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謝福興 一、債務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卓明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5,778元,及如附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廷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3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