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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謝秉均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2,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黃紹祈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3,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羅啓榕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33元,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鄒小玲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7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冠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446元,及其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誌豪 債 務 人 鄭人嘉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誌豪 債 務 人 賴桂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張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美商Linde Inc 法定代理人 JOHN MATHEW PANIKAR 代 理 人 李鈺婷律師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安沛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崑生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瀚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皓偉 被 告 和楓國際休閒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芸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巧妙國際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芷炘 被 告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真 上列當事人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號 再審原告 許美惠 再審被告 林聖雄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