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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判處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判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判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四、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因業與告訴人葉一帆達成民事和解,經告訴人當庭 撤回告訴在案,爰另簽移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