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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判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警。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正本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已於九十年一 月四日修正,並自同年月十日起施行,將得易科罰金之範圍擴及於「犯最重本刑 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經檢察官宋重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福建金門
。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君
。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君
。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君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君 勳
。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君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卷附之光碟CD片,係證人王義旭購得後由告訴代理人朱晉輝所提 出之證物,並非被告所有,不得沒收,應予發還,併此敘明。 三、至於公訴人起訴被告犯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查被告甲○○兔 唇,領有卷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本次肇事後目前失業中,家庭生活陷入困 難,有其母即輔佐人李查某到庭泣述及被告住所地里長陳准仕出具證明在卷可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