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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號 原 告 黃智宏 被 告 巧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德義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12月14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41號 原 告 何明龍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昱榕律師 被 告 何政賢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涵律師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碧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庭芝
第1 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
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
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4號 原 告 聯合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6號 債 權 人 紅櫟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昀融 一、債務人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 債 權 人 宗宸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星同 債 務 人 陳泓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5號 債 權 人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珊 債 務 人 陳毓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盧尚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5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毓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8號 債 權 人 黃微玶 債 務 人 董家葳即赫斯健康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十九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9號 債 權 人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債 務 人 王欽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 債 權 人 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春 債 務 人 陳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5號 債 權 人 楊培堯 債 務 人 王詩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 債 權 人 太舜四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富源 債 務 人 巫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44號 債 權 人 紀衍佑 債 務 人 張伊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