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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交附字第七號 原 告 甲○○○住桃園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二三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案件內容確屬繁雜,非
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連簡字第五○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連偵字第六九號) ,本院判決如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曲鴻煜到庭執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 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 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