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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七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九四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所示之刑。扣案大陸產製透抽一千三百 五十四箱(共計一萬五千五百七十一公斤)、花枝頭八十四箱(共計九百六十六 公斤)、花枝身五百三十七箱(共計五千九百零七公斤)、魚排六箱(共計七十 二公斤)、鶯歌魚八箱(共計一百
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大陸魚 貨,為被告等犯罪所得之物,且係被告等所有,復未經沒入處分,此有財政部關 稅總局前揭函文在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
。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基隆地方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公 訴 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邱創舜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 ,認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 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 ,認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 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執行完畢,惟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認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 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 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逕以簡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 ,認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 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㈡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 ,認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 為當,予以宣告緩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所示之刑示懲。又查被告雖有少年非行,然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其犯罪後已深知悔悟 ,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 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