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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四)查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為「犯最重本刑 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 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王文君律師 黃莉玲律師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 此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應 係一時思慮欠週,致罹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諒無再犯之虞,本院 因認其所宣告之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 原 告 弘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七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所示之刑,並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乙、無罪部分: 子、被告乙○○、丁○○、甲○○被訴詐欺部分: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丁○○(原名蔡佩玲)、甲○○基於詐欺之犯意聯 絡,由被告陳官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約
。 本案經檢察官陳傳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所 示之刑,並依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比較新舊法之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二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簡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簡字第八0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