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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被告前曾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九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街底,見 「景美溪河堤護堤工程」工地內營造工人即被害人林添安、方同飛、俞天錫所有 之夾克掛在樹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原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一千三百九十 一件(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誤載為一千三百五十四件),其中除非「 PRADA」商標圖樣註冊範圍之絲巾二條、非「FENDI」商標圖樣註冊範 圍之絲巾
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之「洪儀貞」,均應更正 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
,並諭知罰金易服勞 役折算之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八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日
。 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所示之刑。又按刑法第四十一條:「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 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規定 業於九十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查被告甲○○雖於九十年間另犯竊盜罪,惟查其犯罪地點係在台中縣太平市,犯 罪時間係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晚間十一時許,犯罪手段係利用其阿姨廖麗珍 所有之重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此外被告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乙件在卷可稽 ,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併予宣
所示,以勵自新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
所示之刑;又查被 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 行之,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 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