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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24號 原 告 林俊銘 被 告 吳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132號 原 告 鄭鈺真 被 告 謝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5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侯向遠 被 告 柯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6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方斐斐 鄭嘉成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彭月樺 上列當
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簽帳卡使用契約之法 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簽 帳卡申請書、簽帳卡欠款資料、繳款通知單、美國運通簽帳 卡注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3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皓鈞 兼 法定代理人 許世賢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曾豊益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石峰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82號 原 告 張金達 被 告 ARDWICHAI PHONGPREEDA (
所示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5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孟錡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陳國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04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被 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063號 原 告 陳世議 被 告 陳昱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3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06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偉宇 複 代理人 陳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5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庠邑 訴訟代理人 詹偉佑 被 告 林佩芬 上列當事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38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原告與被告彭武鈴、阮金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