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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盧素貞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吳臺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
第1項所示。 參、末以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 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 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全部負擔,顯 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7號 原 告 鄭蔣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港弘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21,750元,應徵第一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8號 原 告 林亮葦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8,000元,應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張子佑 被 告 力聖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 債 權 人 夏廣永 債 務 人 徐國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蘇晃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吳震紘(原名:吳進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夏堉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洪慧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王裕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簡偉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承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壹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參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俞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
。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