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示懲,並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 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
所示之刑示懲,併依修正後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附表二所示(編號四、二十除外)之印文、署押共八十八枚,均係被告宙○○ 、另案被告戊○○、辰○○等人所偽造,另編號四、二十所示文件上「蔣凌雲」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 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本件爰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貳、被告乙○○部分: 一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 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經 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犯最重本 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