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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吳献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怡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佳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王偉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邱渝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廖柏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品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林漢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沈佳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張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所示利息、違約金部分,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吳棋笙 債 務 人 陳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應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