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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 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 甲○○、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鋁棒一把係被告乙○○所 有供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訊時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
第一 項所示之刑,並依法褫奪公權壹年,以資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 五款、第二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示懲 。另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按,其有正當職 業,且幼子亦甫出生(有卷附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扣案之海洛因一包( 淨重零點二一公克,包裝重零點六五公克)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八公克、包裝重○. 一八公克)及摻海洛因之注射針筒一支(其上之海洛因與注射針筒已無法分離)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至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 行刑示懲。 三、扣案之海洛因淨重四.三0公克(包裝重0.四四公克)、安非他命(含包裝) 重二公克,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 燬之。 四、據上論斷,應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扣案之乙○○國民身分證、小型汽車學習駕駛證其上所貼之丁○○相片各一 張,係被告丁○○所有供共同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
。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