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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所 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 ○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憑,其經此教訓,自當知所惕勉而無虞 再犯,且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塗銷前所為之最高限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偶因過失罹犯本罪,犯後復知悔悟,經受此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第一項、第二項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甲○○罰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 附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仁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之刑,以示懲 儆。另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經此偵審教訓,當知警惕後往,認其宣告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
所示 之刑,並就被告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木劍 一支,業經磨製成形似武士刀狀,顯非臨時在路旁拾取之物,應係正犯甲○○與 綽號「阿呆」及另一名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所有,而供其等犯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