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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庚○○、辛○○之女己○○為自訴人子○○任在台代表之印 尼設臺北代表處之工作人員,處理財務相關事宜,因己○○於八十四年至八十六 年
。 本案經檢察官田炳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五?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靜嫻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八五號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0五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按,其因一時 衝動,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犯後坦承犯行、悔意殷殷,其經此刑之教訓 ,自當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 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參玖公克)、滲有海洛因之 香煙半截,係屬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並 銷燬之。另扣案之夾鏈袋二四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
所 示之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有期徒刑部分並定應執行刑,以 資懲儆。扣案之機車鑰匙一把,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竊取前開二部機車所用之物 ,業經被告於本院九十年八月六日訊問時供述在卷(參見當日訊問筆錄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良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 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所示之刑,併論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委任書上之委任人欄及印鑑證明申請書上當事人欄所偽簽之「乙○○」署押二 枚,不問屬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乙○○」印 文部分,因被告係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