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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併案意旨(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六二九號)略以:被告復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為警查獲,認其涉有施用毒品犯行,因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器物係被告所有,已據 其供承在卷,核各該物品之性質及用途,與被告係攜帶侵入住宅行竊等情節,足 認係被告預備供犯竊盜罪所用之物無訛,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另案被告陳景裕曾多次提供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 陳景裕另涉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宜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次按刑法 第四十一條關於易刑之規定,被告行為後,已據立法院修正在案,並經總統於九 十年一月十日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後之上開條文係規定「犯最重本刑 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依被告犯殺人罪之性質認有褫奪 公權之必要,併予諭知。至於扣案之作案用之刀子一把(如扣押物品表編號一) 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特此裁定。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0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貳、無罪部分即被告甲○○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被告乙○○共同意圖營利,基於概括之犯意, 亦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至同年五月間止,由被告乙○○以每月租金
。 本案經檢察官柯月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有多次如事實欄所載竊盜前 科,多次入監服刑仍不見遷善,再犯本案,顯見其有犯罪之習慣,實有宣告強制 工作以矯治其惡習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四條
所示之刑為適當,並定應執行之刑。而被告 持以犯竊盜罪之老虎鉗一支、板手一支,係被告所有,雖未經扣案,然並無證據 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
所示之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被 告 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