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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以示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嶽承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所示之刑;又被 告行為後原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 ,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或其 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
。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所示之刑,並合併 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至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三二公克,包裝重零 點一八公克)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併予 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查 被告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經立法院修正通過為:「犯最 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因身體、教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四、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注射針筒、殘渣袋各一個(與海洛因無從分離)係查獲 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另分裝夾鍊袋一個,為被告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標準。又被告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其經此次科刑後,當知所警惕, 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 告於八十年間雖因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嗣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 ,於八十年四月十二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其於執行完畢後,五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被告曾違反麻醉藥品管 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執行完畢, 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
。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所示之刑。 三、雖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犯行(施用期間: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下旬起,至八十八年 三月三十日止),經本院新竹簡易庭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 二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後於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所示之刑。至於公訴人請求量處七年乙節,本院斟酌上情後,礙難照 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三四六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
所示之刑,又被告行 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標準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 十二日生效,比較新舊法,其易科罰金之標準,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是行為人 犯後法律已有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所示之刑,又被告行 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標準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 十二日生效,比較新舊法,其易科罰金之標準,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是行為人 犯後法律已有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