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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所示各項,以 資憑辯,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以資懲戒。扣案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台晶公司股票十 張、台技公司股票八張、變造之「莊瑞清」、「李彩霞」、「葉慶川」身分證影 本各一張、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代徵人姓
。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被告丁○ ○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在卷可憑,且甫於九十年九月一日產下一女,有出生證明一件在卷可證,其 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 被告偽造之「丙○○」印章一顆、印文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至系爭土地複丈申請書雖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惟既經提出於台南縣麻 豆地政事務所用以
。 中 華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三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褒蓓 張謙耀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被告所有之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七公克)應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宣告沒收併銷燬之。另於甲○○身上所查扣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二點八公克) ,既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於本案宣告沒收,公訴人聲請宣告沒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前事實欄所述,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 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全到庭執行職務
所示之刑。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刑法第四十一條於本件被告犯罪後修正,並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生效,茲比較 新舊
所示之刑。又被告有 如事實欄所示之精神分裂症病史,且未能積極就醫,其於案發時係屬發病期間, 已如前述;另其於本院調查時(包含延長羈押、起訴送審及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調 查庭),陳述尚屬清楚,而於本院審理時,就部分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所示之刑。又被告前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其因一時過失,致罹刑典,經 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注意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