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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扣案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三個,屬查獲之毒品,應予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 針筒及塑膠皮管,乃被告所有,供其預備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為被告供明無誤, 亦應諭知沒收之。 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規定,已於九十年 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 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所示之刑,以資懲敬。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一紙在卷可稽,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益知警惕 ,並經由家庭功能之再教化,可促其收歛心性,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
。 本案經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所示之刑。末查 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紙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誤 罹刑典,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 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 再犯之虞,本
所示之刑。扣案 之剪刀二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祚
所示之刑,並諭知被告甲○○部分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其一時失慮,致罹刑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安 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 第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
。 本案經檢察官吳祚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 本件經檢察官吳祚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祚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被告所有海洛因一小包(驗後淨重零點 三七公克),係屬第一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沒收銷燬之。至於殘留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之塑膠空袋各一個、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三、公訴人以被告於九十年六月十六日十七時四十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在不詳 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惟查被告係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至嘉義縣警察 局水上分局採尿之事實,有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