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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六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所示之 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因一時疏 於注意,致罹刑典,且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被害人家屬達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一月十二日 生效,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骰子三顆、、杯子一個、碟子一個、撲 克牌六張及賭資二千五百元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上之財物,應依刑法第二 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被告行 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六個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 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 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改造空氣長槍一枝(含鋼珠一包,槍枝編號為
所示之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雖前於八十一年間因賭博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 月,惟其於八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即未再犯罪,此有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表可參,本院認被告經此教訓後
之 刑。被告曾犯賭博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 日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加重其刑。查獲之毒品安非他命0.四公克及酒精燈一個依毒品危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 定於九十年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有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 啟
所示之刑。 另被告犯後自偵查期間起即變更前於警訊、偵查中之供詞,其迄未與被害人家屬 達成和解,已如前述,是被告顯無犯後頗具悔悟,而經此教訓已足資促使其有所 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之情形,是其情形,顯與刑法第七十四條之
。 本案經檢察官吳金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台灣新竹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此有台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以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 份附卷可稽,且其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犯後頗具悔悟,其因一時失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第一項所示之刑,併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供經營證券業務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本 院自承無訛屬實,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
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金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罰金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二條,刑法 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