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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嘉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九號 原 告 丙○○ 戊○○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己○○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 之刑,以示儆懲。末扣案之折疊刀一把,係被告所有用以遂行本件犯行之物,業 據其供陳在卷(本院卷第五十三頁),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 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亦基於殺人之犯意,持折疊刀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 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明知其已陷於無資力支付會款之狀態,竟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在其於八十七年間召集,期間約定自八十七年五月五日起 至八十九年
。 本案經檢察官劉嶽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且 被告四人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經總統令修正施行, 修正後之該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前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其乃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 惡性尚屬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