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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本件被告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乙○○之時間,為八十九年七月間,迄被告於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十月三十一日為警查獲已隔二、三月,扣案之如犯罪事 實欄所述物品,分別為被告或其他犯嫌另案所犯施用第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本件應行合議審判,並指定受命法官一人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 ,特此裁定。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五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詹守仁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
。 本案經檢察官林良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十一 日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
所示之刑。末按 刑法第四十一條:「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 ,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已於九
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又被告於冒標時所書寫之標單,已於開標後丟棄滅失,業據被告供明在卷, 故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乙、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於前開時、地騎乘上開輕型機車,疏未注意而撞及對 向由乙○○所騎乘之前開機車,致乙○○因此受有右側頭部瘀血腫併挫傷、左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又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 件在卷可徵,因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經此次偵審程序後,當知惕勵,信 無再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 服本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 被告所偽造「張永信」署押一枚,應併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