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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寒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東成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立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芝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韓淑美 一、債務人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曉縈 一、債務人應向債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美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