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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法 官 黃 松 竹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改造掌 心雷手槍一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宣告沒收。 三、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犯同條例第十
所示 之刑,以示懲儆。又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 並自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應依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對被告較有利之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扣案之海洛因毛 重二.四公克及安非他命毛重0.五公克,均為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吸食器一組,為供犯本罪所用之物,且為被 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明在卷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丁○○未曾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科刑教訓,當已足資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所 宣告之刑,以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刑及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 ,特此裁定。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陳賢瑞 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七四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郭崑參 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七四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七 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