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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五О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三 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一份存卷可考,念其因一時貪欲圖便,短於思慮,致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 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第一項所 示之自由刑,可使其罪刑相當,以使量刑合理化,爰宣告之,以示懲儆,並期被 告之自新。 六、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為查獲之毒品,均應沒收銷毀 之。扣案其餘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且為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被告行為 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本件 爰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
所示之刑。又被告曾於八十四年間因賭 博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四年八月九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二紙在卷可稽,其
所示之刑,又刑 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該條第一項 修正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稽,其經此科刑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
。 本案經檢察官謝宗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所示。 ㈡陳述:被告乙○○(另行審結)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晚間十 一時至十二時許,侵入原告公司行竊該公司所有之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東方分社 ,票號0000000、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下同)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