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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犯最重本刑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 、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聰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
所示之刑。 如服本院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十八 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嘉芬到庭執行職務。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五十一條第五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 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查被告尚無前科,前未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及過失致犯本案,事 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足憑,且係中度肢障 者,因一時失慮,致觸刑章,經此次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