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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查被 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此刑之宣告 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 緩刑二年,用啟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
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標 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 、第五十五條、第四十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用以竊取機車鑰匙,並無證據證明為其所有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惟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係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受此次罪行宣告之教訓後, 已足促其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矛盾之情形;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規 定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惟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若訴訟標的 以外之事項,縱令與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影響,因而於判決理由中對之有所 判斷,除同條第二項所定情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件被告所為,並非刑法第三百十條之誹謗罪,惟 自訴人指訴之具體法條並不拘束本院就罪名之認定,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爰附 此敘明。 五、末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甲○○ 丙○○ 共 同 被 告 丁○○ 乙○○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0號殺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三八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七○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第二七七○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 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