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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郭明富 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沅 訴訟代理人 馮瀗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梓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張耀中 法定代理人 王炳蓮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立政、張哲豪、張棨展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前雖已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董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7,667元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長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6,469元,及自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季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6,016元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香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9,96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建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3,247元,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潘定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8,9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宏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