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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判決如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 告 甲○○ 乙○○ 兼右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五六號 原 告 乙○○ 丙○○ 共同訴訟代 高原茂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一九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第四項所示之物。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五十五
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三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 意,堪信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 ,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所示之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 本案經檢察官林政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另查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