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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后生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泰山鄉○○路七十巷一弄四號 法定代理人 邱健文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九七八號業務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五■C號 原 告 宋明德 住台東市○○路○段○○○巷○○弄○○○號 被 告 張俊紳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六■C號 原 告 吳友能 被 告 吳聲慶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佰柒拾玖元。 原告其
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 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
。 本案經檢察官胡樹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扣案之一字起子一支,屬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 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可按,渠因一時失慮,偶罹 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秀禎 周春櫻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 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前揭警訊筆錄、指紋卡片、檢察官偵訊筆錄及限制住居報 告書上偽造之「蔡正華」署押,計簽名三枚及指印二十七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九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