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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九七號業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秀哲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
所示之罰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聲請訊問林進良,惟未提供正確年籍資料以供本院傳訊 ,且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
。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等 人犯罪所用之木棍、掃把等物,因被告三人自始否認犯行,且無其他積極證據得 認該物品是否存在及何人所有,爰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 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 一六六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移送併辦(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七號)部分,因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為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南投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 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惡性尚屬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四 十一條易科罰金之標準已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比 較新舊法,其易科罰金之標準,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是行為人犯後法律已有變 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主 文 己○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意圖他人 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藉勢勒索財物,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十三時許,
所示之刑,並 就其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部分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及定其應執行刑。扣案之安非 他命二包(淨重七點二公克,包裝重0點五七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扣案挑毒品用吸管
所示之刑。查被告丙○○前於八十一年間雖曾因違 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執 行完畢,惟其於上開罪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曾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被告乙○○於八十三年
。 本案經檢察官張曉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