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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所示之刑,徒刑及罰金部分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至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文書上偽造之「乙○○」簽名九枚及指印十五枚,均屬 被告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併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八所示
所示之刑,被告甲○○並定其 應執行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係共犯「阿發」所有,依刑 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行動電話係被告甲○○所有,供共同 犯罪所用之物,經本院審酌其犯罪情節,認
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係 共犯「阿發」所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行動 電話係被告甲○○所有,供共同犯罪所用之物,經本院審酌其犯罪情節,認應依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所示之刑。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其全國前案紀 錄附卷可稽,其因一時貪慾圖便,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經此刑之教訓, 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併宣告緩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海洛因毒品毛重十五點四公克 、安非他命毛重一點一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 收並銷燬;注射針筒三支、玻璃球吸食器一支,係被告所有且分別供其施用海洛 因、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