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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並就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之台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此次因過失致犯本案,於犯罪後已與被害人家 屬達成和解,其經此教訓,當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 本案經檢察官張曉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 本案經檢察官張曉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 本案經檢察官張曉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員林簡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員林簡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員林簡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亦希被告經此教訓後 ,尊重他人生命法益,他日若有再犯,自當量處重刑,絕不寬貸。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修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亦希被告經此教訓後 ,尊重他人生命法益,他日若有再犯,自當量處重刑,絕不寬貸。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一零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 淨重三.一三公克,包裝重0‧二七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小包(合計 淨重一0.八一公克,合計包裝重0‧九九公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二條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 庚○○、己○○、戊○○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 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