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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 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事 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稽,因與黃金圳交往之影響,一時失慮,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信用卡三張,係被 告所有,供詐欺等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在該三張信用卡上偽簽之「林正宗」、「 劉應
欄內記載﹁以無線方式﹂應更正為﹁以有線方式﹂。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 三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上開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犯罪後坦承犯行,本院衡其經此論罪科刑教訓,應知警愓,信無再 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所示之刑。又 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且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本院經衡其由此論罪科刑教訓,應知警愓,信無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