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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 示之刑,並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扣案之賭具電動賭博 機具六台及IC板六塊,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二千一百元,籌碼即代幣三百 七十九枚,則為在賭檯之財物,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宣告沒
所示之刑,並各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五)扣案之賭具電動賭博機具及IC板, 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及代幣即籌碼為在賭檯之財物,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條第二項宣告沒收,又扣案之監視器、電視螢幕、鏡頭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五)扣案之麻將牌一付、骰子三顆為 供犯罪所用之物,抽頭金五百元,為被告甲○○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同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 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 、第四十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四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查被告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其全國前案 紀錄附卷可稽,其因出於人倫之常而一時氣憤,致觸犯本案犯行,且被告有正當 職業,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五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判決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