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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本票 ,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所示之本票 ,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所示之本票 ,詎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
所示之本票 ,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羅秉睿 相 對 人 邱奕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施秋妤 關 係 人 劉鴻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蘇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血清疫苗製造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 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心慧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本院第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256號 上 訴 人 梁荏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 修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4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751號 原 告 陳信彰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 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 行,經定期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