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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刑法第四十一條:「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二號 原 告 甲○○ 即冠昌當鋪 設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三公 克,包裝重0、二四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 一級毒品,併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
所示之刑,以 資懲儆,並促其向善之心。 三、公訴人雖認被告有連續施用安非他命之犯行,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亦為連續犯 ,然被告堅決否認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為警查獲前施用安非他命一次外,另有施 用安非他命之犯行,且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 再開本件辯論
所示之刑。如附表一所示簽帳單十二紙上之「丙○○○」之署押共 計二十四枚(因係二聯式簽帳單,故每份簽帳單應有二枚署押),均係偽造之署 押,雖未據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 九條宣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論處被告為連續施用毒品罪,事實 欄認定被告施用毒品一次,尚有未洽,又被告有二次加重其刑,原判決未敘明遞 加重其刑意旨,亦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以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 ,但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予撤銷改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中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 於民國九十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