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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何承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肆拾陸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官俊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陸拾柒元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徐平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貳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振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陸佰柒拾柒元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彭碧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零陸元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2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第三項為「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合先敘明 。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聲請人於第一審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770元,故相對人二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770元,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