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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另被 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 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
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至查獲之挖土機二部,雖係被告壬○○所有,然尚非專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而另查獲之車號FG-六六八號砂石車係被告己○○所有、車號GN-七二一 號砂石車係被告癸○○所有、車號HD-一九八號砂石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右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此次一時失慮,偶罹刑 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斟酌家族相爭,宜留和解餘地 ,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 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
所示之 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惟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份可佐,其因一時疏慮,致犯本罪,經此教訓,當知 所惕勵,而無再犯之虞,爰本院認對其所宣示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六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 吸食器一組,係供施用毒品安非他命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 明在卷(見毒偵字第四一三七號偵查卷第四頁正面及本院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審判筆錄),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 。再按,刑法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業於被告行為後修正,並於九十年一月十 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十二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 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以下有期徒刑
所示之刑。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 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設有明文。查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該條修正第一 項前段規定
。 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