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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又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 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之規定,提出民事聲請支 付命令狀及所附證物繕本2份到院,並自行遮隱其上個資, 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三、依
所示之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另原告於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為「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 ,惟與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結果等記載有別,請於文到5日內具狀確認被告被告名
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6號 原 告 陳麟 訴訟代理人 陳瑞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崓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柯男烈即升鑫企業行 柯采宸即葴緹企業行 柯綵薰即源薰企業行 永鑫宸企業有限公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雪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田薇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明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月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22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16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