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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 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 一項、第四
。 當事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 當事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欄內關於「扣案之玻璃吸管壹支沒收;安非他命壹包( 含袋重0‧一公克)沒收銷燬之。」更正為「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0‧一公 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 當事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按,被告經此次教訓後,自當知所 惕勉而無虞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百八十 四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理銘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除前開犯罪事實外,復於八十八年九月間某日起至同 年十月間止,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持前開偽造之信用卡向附表一所列行號 詐購如附表一所列物品,因認被告乙○○亦涉有詐欺取
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二人前 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 ,渠等因年少血氣方剛一時失慮而犯罪,犯後頗具悔悟之心,渠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八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洪素卿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
。 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一二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扣案之釣竿貳支、架竿器壹支、漁網壹面,係被告所有,供渠等犯罪所用之物 ,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