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8號 債 權 人 蔡易真 債 務 人 林聖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2號 債 權 人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君 債 務 人 蔣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務 人 廖好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
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2號 債 權 人 馮宗鑒 債 務 人 高屏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2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008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0000000000000000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049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廖慶梅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廖慶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