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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標準。扣案之鐵撬及握柄為淡綠色之螺絲起子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檢察官偵訊時供承在卷,有該次之訊 問筆錄在卷可稽,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 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扣押在案之「黃啟明」國民身分證上之甲○○照片及「鍾文 祥」駕駛執照上之甲○○照片各一張,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 業經被告供明在卷可按,爰依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 百二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
所示之刑。至變 造「乙○○」國民身分證上「甲○○」照片一張,係被告甲○○所有,供犯前開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所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 本案經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四十點六公克,因被告丁○○另犯施用毒品犯行,業據本院 以八十八年竹簡字第七九一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即 已銷燬,有本院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七九一號判決,及本院調取扣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甲○○基於同前之概括犯意,提供上址為賭博 場所,聚集許上直、卓連誠、池錦清、彭明城等四人,亦以打麻將之方式,在該 址賭博財物,被告並抽
所示之刑,被告甲○○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協德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街一二七巷三三號 法定代理人 乙○○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