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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4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林庭懿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4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洪習哲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4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楊文清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4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郭美杉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4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李進炎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4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郭信翰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4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連羿玄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5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楊金財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5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朱宏育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75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林麗芬 被 告 胡興宗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簡字第555號 原 告 張艷偉 被 告 潘梓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第1項所示。從 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訴請分割系爭不動產, 為有理由,且以將系爭土地以原物分配予被告,並由被告楊 日良金錢補償予原告為適宜之分割方法。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
所示之錯誤 ,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另原告應提出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55號 債 權 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債 務 人 黃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68元,及其中5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3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債 務 人 翁振宬即郭月雪之繼承人 翁裕程即郭月雪之繼承人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馮宥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47元,及自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4號 債 權 人 蔡凱閔 債 務 人 金云湘即逸湘鈴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400元,及自民國 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金政豪 金芃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