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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係三多公司負責人,己○則為該公司執行長,二人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在高雄市苓雅區○○○路 三號處,未經申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麗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朝震到庭執行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電子遊戲機三十台,雖為被告所有及供犯罪所用之物, 故查獲時既未經警扣案,且非違禁物,為免執行困難,爰不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七四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妨害家庭等案件(八十九年易字第二二六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 。又按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 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又 按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