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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施新村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乙○○及甲○○二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德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所示之金額。聲請人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予准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四七七號解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 條例第六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前段、第三條第一項,決定如主文。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 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件在卷可按,其經此次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併予宣告緩刑三年
所示 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張詔欽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件在卷可按,其經此次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併予宣告緩刑三年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件在卷可按,其經此次教訓當知所警惕, 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併予宣告緩刑四年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徐嘉年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件在卷可按,其經此次教訓當知所警惕, 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併予宣告緩刑四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案經檢察官薛中興到庭執行職務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文 甲○○被訴詐欺部分無罪;被訴傷害、毀損及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 本案經檢察官孟令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 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雲龍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