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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以示懲儆。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 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對於本件不得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 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
所示,以示懲儆。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 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對於本件不得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 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 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