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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所示之刑,被告甲○○部分 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乙紙在卷足憑,被告一時疏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 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乙紙在卷可 參,茲念其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 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前段,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威力通科技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九三之二號十 法定代理人 周國華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冀薇到庭執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進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進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 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 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五、公訴意旨另以:於八十八年九月六日下午八時許,乙○○竟與甲○○及另二名真 實姓名不詳成年男子,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一同駕車至與戊○○約定之台北市○ ○區○○